【案例】单位未提前一月通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索要代通知金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1月受聘于福建省海口一家家具厂,从事油漆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等待遇,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212010131。在2010125,家具厂以合同期满为由提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向李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终止后,李某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声称:公司解除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因此,要求公司支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
家具厂辩称: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因为合同期满终止,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无须支付其代通知金。
【E-lawyer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
2、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只有在以下的三种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与家具厂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因此,用人单位无须额外支付李某一个月的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