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录
一、热点透视
二、案例集锦
三、有问必答
四、百家争鸣
五、法规速递
六、E-Lawyer动态
快讯正文

十大民生话题养老保险居首 网友要求取消双轨制
同是处级干部,在公务员系统退休可拿六七千元,但在企业退休却只有区区一两千元;一位大学教授每月退休金仅仅相当于一位科级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系统的退休养老金存在的巨大差距,令人吃惊。本届两会召开前夕,由人民网发布的两会期间最受网友关注的十大话题中,“养老保险”高居榜首,其中超过八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退休金“双轨制”不合理。
名词解释
“退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所谓“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政府举措:连涨三年仍未弥补收入差距。
我国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双轨制”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公开资料显示,从2000年~2005年间,机关退休金年均增长13.07%,同期企业退休职工的收入年均增长仅有6.92%。
2006年7月1日,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退休公务员工资也随之得到一定程度的上调。
2007年,为了解决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差距过大、早期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偏低等问题,国家做出了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从2008年~2010年“连涨三年”的决定。但到目前为止,企业职工与公务员退休金的差距仍然未能得到有效弥补,反而有进一步拉大的差距。
(来源:广州日报)
【E-Lawyer律师点评】
造成养老金双轨制出现的本质原因在于政策与制度,公务员退休金来自财政拨款,而企业人员的退休金来自养老保险缴纳的个人账户金额,不同的计算方法最终导致了双轨制的出现。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原则,是当前群众意见最大的社会不公现象之一。
因此这一问题亟待解决,试想,在一个同工不同酬的社会中,何谈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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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提前一月通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索要代通知金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9年1月受聘于福建省海口一家家具厂,从事油漆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等待遇,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在2010年1月25日,家具厂以合同期满为由提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向李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终止后,李某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声称:公司解除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因此,要求公司支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
家具厂辩称: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因为合同期满终止,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无须支付其代通知金。
【E-Lawyer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
2、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只有在以下的三种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与家具厂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因此,用人单位无须额外支付李某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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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问】:现在,上海外来人员是否也需要缴纳上海城镇户口的社会保险了?
【E-Lawyer律师解答】
根据上海的政策,从09年7月1日开始:
1、与属于参加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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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理解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该条中,关于“最低工资”的概念,被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更改了。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掌握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法定工作时间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法定工作时间就是指法定工时,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判断劳动者的收入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劳动而取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不计算在内。
第二,提供了正常劳动。首先,“正常劳动”,是相对于“特殊劳动”而言。在判断劳动者的收入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时,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不计算在内。其次,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再次,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比如病假、事假、待工期间,劳动者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三,在判断劳动者的收入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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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个人住房的消费,提高城镇职工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且该笔贷款无逾期的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逐月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上月缴存额,划入职工还款代扣账户(公积金联名卡发行后,直接划入联名卡)用于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二、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字在前的职工),借款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除主借款人之外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借款人夫妻任一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足够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可单独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主借款人的账户为封存状态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或其他委托人可单独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三、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1、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逐月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无停、缓缴情况。
2、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主借款人必须正常还款两个月以上,且信用良好,申请时该笔贷款没有逾期纪录。
3、逐月提取还贷的主借款人(含其他委托人)在办理提取还贷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的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四、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贷代扣卡、存折(公积金联名卡发行后,提供联名卡)。
2、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申请人与主借款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经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表。
4、借款合同原件,如借款合同原件丢失的,应提供由贷款经办银行盖印确认的复印件。
5、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配套个人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的,同时须提供经贷款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还款明细清单。
五、逐月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同一管理部的:
(1)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到管理部业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逐月还贷申请表》。
(2)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逐月还贷申请表》到其住房公积金归集所在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与申请人签署《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办理提取手续。
(3)贷款管理部内部对该笔提取手续进行确认生效。
(4)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即每月15日),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委托人还款代扣账户。
2、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不同管理部的:
(1)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逐月还贷申请表》到发放贷款的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并与主借款人签署《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2)申请人持《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到归集所在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提取取手续。
(3)管理部内部对该笔提取手续进行确认生效。
(4)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即每月15日),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主借款人还款代扣账户。
六、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和金额
1、划款方式:《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管理中心采用报账制方式,根据借款人上个月在委托银行的贷款还款金额,提取主借款人(含其他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个人存储余额以转账的方式直接划入主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用于还贷。
2、划转金额:以还贷人上月缴存额为基数,上月缴存额小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由还贷人在原还款代扣卡上补足;上月缴存额大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以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相同的金额从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至其还款代扣卡上。
七、逐月提取还贷的划款顺序
《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中的主借款人作为第一划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即主借款人第一顺序,主借款人配偶第二顺序,主借款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依次进行划转。但扣款后每个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元。在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情况下,还款顺序为: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归还商业性贷款。
八、逐月提取还贷的变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在委托提取日前15个工作日,到管理部和银行办理委托提取变更,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表》及有关材料。
1、因还款代扣卡(折)遗失等原因,引起还款代扣账户变更的,主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更换的还款代扣卡(折)、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逐月还贷变更申请表》,到贷款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人信息变更或新增、减少申请人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逐月还贷变更申请表》、以及《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到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所在归集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3、作为共同委托人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一方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经管理中心核准后,予以取消,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委托提取。
九、逐月提取还贷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1.因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元的;
2.从《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主借款人逾期还款累计达3次的,经管理中心核定暂时停止其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应主动备足资金到贷款银行正常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逾期还款累计达12次或连续逾期6次的,管理中心终止办理借款人的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恢复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3.还款代扣账户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4、该笔贷款已经结清贷款本息的。
十、其他
1、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按本实施意见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需经归集所在管理中心同意并与贷款所在管理部签订《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2、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提取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但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应保证有足够偿还二期贷款本息的资金。
3、逐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主借款人须主动备足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正常还贷,当再次达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4、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所有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但主借款人的父母和子女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除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6个月后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月应还贷款本息,不能再申请整笔提取冲抵本金,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6、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主借款人如需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然后再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7、主借款人每月应根据还贷额及本人(其他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以保证每月足额还款。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8、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才可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手续。
9、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档案资料,除财务所需的资料外,其余资料各管理部应认真整理,视同贷款档案归档保存。
10、已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委托人需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先申请暂停逐月提取还贷手续后,办理转移手续,然后再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需办理销户类转移或提取的,应待该笔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结束后方可办理。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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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模块即将问世
应广大客户的需求,E-Lawyer产品部正在设计研发以劳动法律为平台的个性化合同及工资管理模块。该模块使HR可通过自定义工资项目及计算公式、员工劳动合同细节的录入等,实现企业的合同管理、人事管理及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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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合同工资管理模块的研发,是对E-Lawyer3.0的进一步改进与完善,使E-Lawyer在实用性和功能性上更进一步的贴合客户的需求。以强大可靠的技术力量为支持,凝结了全体E-lawyer研发人员辛勤的劳动和FESCO三十年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不断沉淀。相信劳资计算通与此模块的完美结合将给更多HR带来新的帮助与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