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第39期

本期目录

一、热点透视

二、案例集锦

三、有问必答

四、百家争鸣

五、法规速递

六、E-Lawyer动态



快讯正文

国内劳动力供需大逆转 用工荒倒逼企业加薪潮

从“用工慌”到“用工荒”,一年多的时间,劳动力市场从买方市场变为卖方市场。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东部沿海不少外贸企业因为订单低迷,大规模辞退员工,去年下半年出口订单恢复以来,很多企业的用工缺口还没补充过来,再加上今年新的岗位缺口,使得用工缺口更大。然而就在东部地区遭遇“用工荒”的同时,农村外出人口在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比重却在稳步上升。
来自江西赣州的小张在东莞打工两年,过完年后她决定留在家乡就业。在她家里,一些从沿海转移过去的服装、电子等企业开出的工资都在1000元以上。而在东莞,大部分企业普工的底薪从2008年4月开始就只有每月770元,只能凭加班多赚点钱,相对珠三角高昂的支出,这些钱仅够维持基本的生活。
据统计,2009年第三季度全国外出务工劳动力的月均收入为1455元,环比增长2.5%;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389元和1382元,环比分别增长3.2%和4.3%.东部比中、西部地区高不到百元的差距,已经很难构成优势,这也成为东部地区面临招工难的深层原因。另外,区域经济带的迅速崛起和产业转移也使得中、西部在劳动力需求方面与东部展开竞争。
有专家指出,部分企业不能适应新生代农民工不断变化的就业诉求,是导致招工难的主要原因之一,80后、90后已构成外出农民工的主体,包食宿、加班带来的有限工资已经很难吸引他们。“现在是谁的企业待遇好,工资高,环境好,才能抢到人。”全国人大代表、常年做劳务输出工作的“农民工大王”张全收如是认为。(来源:中国劳动资讯网)
【E-Lawyer律师点评】
不难看出,经济回暖、订单量增加是这次“用工荒”的导火索,但实际上,这意味着廉价劳动力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长时间以来与劳动强度不成正比的低廉工资,对农民工越来越没有吸引力,是导致“招工难”最直接的原因。因此,企业和雇主改善薪资待遇,制定人性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注重员工的发展,帮助其制定职业规划,处处体现人本的和谐思想,才能吸引工人前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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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单位只有签字无盖章,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王某系济南某公司检验组检验员。2009年初,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月,王某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公司遂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方面没有加盖公章,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王某声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所以,该劳动合同完全有效。
【E-Lawyer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
对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一般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3、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应当被视为“有效”,但如果双方有争议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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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问】:2010年1月11日沈阳日报发表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文章,但在此之前我公司已按0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网上上传报表,并上传成功,请问,应该怎么办理,是需要补缴吗?还是从2010年2月开始执行新的缴费基数?
【E-Lawyer律师解答】
2010年1月8日,沈阳市人社局在沈阳日报发布通告,通知内容为:“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将原执行和原选择以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80.92元为缴费基数的,调整为以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95.33元为缴费基数”。由于通告发布的时间已过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致使部分缴费单位没能及时修改调整缴费基数,为方便企业缴费,沈阳市人社局对补缴事宜再次通知,凡未能及时修改的缴费单位,均可在2月份的缴费基数中直接加入应补缴基数的差额,即:(308+1677)元,然后计算应缴费额,直接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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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内容及协商代表的产生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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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保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批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调整参保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请示》(厦劳社〔2010〕14号)收悉,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已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且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且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普调
⒈已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8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26元。
⒉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保的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不含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8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26元。
⒊按照《关于同安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府办〔2000〕130号)参保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126元。
⒋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退养的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40元。
(二)特调
按规定向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群体倾斜
⒈在普调的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
⒉在普调的基础上,对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获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且被实际聘用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其中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
⒊此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370元的原工商业者(含“三小”)、199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及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按照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确定的出生日期计算)且已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人员(不含农场职工、渔民、按厦委办发〔2003〕34号文件撤销、改制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和被征地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发养老金40元。但增发后超过每月1370元的,按每月1370元发给。该类人员经该项增发后再参加本次其他相应项目的待遇调整。
⒋在此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670元(含专项生活补贴)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每人每月先增发养老金40元后再参加本次其他相应项目的待遇调整。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标准最高的一项发给。
三、执行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列支渠道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五、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及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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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wyer三大自创博客点击量过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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