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第36期

本期目录

一、热点透视

二、案例集锦

三、有问必答

四、百家争鸣

五、法规速递

六、E-Lawyer动态



快讯正文

多省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月23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宣布,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从2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据测算,此次调整各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涨幅都超过了12%。调整后,江苏省一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已经和上海、杭州等地基本持平。江苏省是2010年第一个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省、市在近期也同样表现出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能。
“北京市目前经济已复苏,初步具备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现行为每月800元)的条件。”1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他同时透露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待遇标杆——小时工资标准也将随之上调。据悉,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可能会在7月1日进行。
此前,1月13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侯小川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上也表示,2010年重庆将继续加强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提高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在近日召开的广东东莞市政协部分旁听人员座谈会上,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谈到最低工资标准时也表示,东莞目前77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肯定要往上调,而适当地调高工资标准,也可以帮助解决东莞的招工难问题。
【E-Lawyer律师点评】
各地相继拟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基于中国经济回暖的大环境。2008年11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要求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当时恰恰是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显现之际,企业经营面临极大的压力,作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最低工资标准被暂缓调整,这也是意在稳定就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政府宏观调控之举。
本次拟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北京、江苏、东莞,都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同时也是民工净流入地区。虽然从全国来看,中国还处于城市化初期,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城镇转移。但是就这些经济发达区域来看,当地对劳动力的吸引能力已经遭遇到了瓶颈,于是两年前东莞出现了“民工荒”的现象。在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物价较高,生活成本也高,打工者是否去当地打工首先要考虑收入是否足以弥补支出。所以这些地方如果想要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加入生产,提高工资最低保障线也就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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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用吗?

【案情介绍】
小曲是昆明某机电公司的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由于公司急需机电方面的相应人才,在小曲进公司的第二个月,公司即安排其去新加坡培训两周。双方就培训事宜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小曲回国后至少为公司服务两年,若小曲回国后为公司服务不满两年的,小曲应赔偿公司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3万元。
2009年5月,小曲回国后,仅仅为公司服务了半个月即辞职离开了公司。当公司不同意小曲辞职,让其继续为公司服务的要求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公司便要求小曲根据当初签订的协议,赔偿公司为其到新加坡培训所支付的3万元费用。双方就赔偿培训费用问题诉至法院。
【E-Lawyer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曲是否需要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所做的规定是: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同时又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上述规定,正适用本案中争议情形,小曲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公司培训费用。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时,需注意员工是否还处于试用期内,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用工风险,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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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问】:一员工近日同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暂未找到新的岗位,请问他是否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领取失业保险金呢?
【E-Lawyer律师解答】
劳动者失业,并不意味他有权利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这一规定要求申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是就业转失业人员,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的费率、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离职都属于非因本人意愿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而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首先,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必须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其次,因为失业保险的目的并不只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还有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所以失业人员必须有求职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职业介绍和培训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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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表现在:
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女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育龄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因此,女职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特殊性,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3)为生育保险享受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需要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对产妇和胎儿进行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对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理疗和手术等,使患者痊愈。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医疗保险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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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5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 元/月;二类地区,790 元/月;三类地区,670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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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WYER参与上海“人力成本与用工风险控制”沙龙


2010年1月23日,在上海延安中路537号国泰人寿培训中心二楼会议室举办了上海知名企业用工风险控制专家-方晓老师的系列讲座——人力成本与用工风险控制。
参会人员包括来自上海各行业的80多位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就当前员工管理领域内的具体案例和实操工具进行分析,并针对如何应对和避免劳动法律风险进行了探讨。华厦外企作为参会嘉宾在会上结合实际做了30分钟E-lawyer劳动法律软件的演示和宣讲。绝大多数客户表示接受我们的产品理念和设计,反应内容很贴合实际,信息及时完整,除软件智能排查解决风险外又有专家的个性化指引,客户纷纷留下名片等联系方式索取试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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