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E-lawyer快讯 第二期

本期目录

一、热点透视

二、案例集锦

三、有问必答

四、百家争鸣

五、法规速递

六、E-lawyer动态



快报正文

百度薪酬调整疑变相裁员 上千员工停工抗议

    2009年5月14日中午,百度华南分公司员工邓军和十余名同事前往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据他们反映,百度从4月20日起通过薪酬调整变相裁员,涉嫌违反劳动法。
    下午,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门口,邓军(化名)正和同事们等着递交申诉材料。"从4月20日开始,新薪酬架构以客户产生实际点击费用后才能算提成,提成还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要客户续费后才能拿到",邓军是百度华南分公司一名销售经理,据他介绍,华南分公司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三地共1000多名员工,基本都已经停工。
    与此同时,深圳市总工会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全总、省总汇报情况,并组织精干力量,到现场指导集体协商工作。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前几轮谈判出现僵局。面对僵局,深圳市总工会始终坚持集体协商的原则,帮助员工推举协商代表,理性维权,并指导员工代表提出建设性的方案,为成功协商奠定了基础。

【E-lawyer律师点评】

    变相裁员的可能性首先在于,劳资双方当初订立的用工合同很可能是不公平的。这可能是由于员工个体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缺乏必要的知识;也可能是因为员工作为一个集体缺乏行动能力,企业可以单方面地把不合理的条款强加于员工。这样的合同很可能规定了企业可以辞退员工的诸多理由,而对于员工权益却缺乏必要规范。据此合同,员工明知吃亏却难以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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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不满一年,就无权享受年休假吗?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在某厂担任车间主任的小杨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1 月3日,小杨向汽配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了5天年休假的申请,但直至11月底仍未获批准。根据汽配公司休假制度规定:"因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员工年休假时间截至每年11月30日,年休假未休满天数的工资报酬与11月工资一并发放。"小杨以为公司是因业务需要才未安排其休假,也未提出异议。但当拿到11月的工资单时,小杨却发现公司并没有按年假天数支付其未休假的工资报酬。
    对此,人力资源部解释说,公司内部规定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小杨2008年5月才进入公司工作,所以没有年休假,而且单位也不支付未休年假天数的三倍工资。小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第二天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仲裁结果
    经过调解,该汽配公司按年休假天数(3天)、3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了小杨的年休假工资。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纠正了该汽配公司休假制度中的违法规定。

【E-lawyer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汽配公司与小杨对上述第二项(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不同解释上。汽配公司认为,自己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且自己的规章制度已经依法生效,小杨于2008年5月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不满足休假条件,自然没有带薪年休假。小杨则认为,自己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第二天,就到汽配公司报到上班,社会保险也没有中断,连续工作时间也已超过7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表面看来,双方各有道理,那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该如何理解呢?
    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中,并未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作出任何修饰和限制,而该汽配公司在休假制度中却对此附加了"同一用人单位"的限制,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损害了到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动者的权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小杨应当享有带薪年休假。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汽配公司休假制度的违法规定也依法做了纠正。
    本案中,小杨2008年5月进汽配公司工作,且累计连续工作时间已超过7年,那么小杨2008年在汽配公司剩余的"日历天数" 为245天。按照规定,小杨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杨在汽配公司的年休假天数应为(245/365)×5天≈ 3.35天。由于0.35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杨的年休假天数是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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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问: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E-lawyer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1项、第2项、以及第5项中的休息休假等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其他必备条款,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已不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对于约定条款,我们认为只要是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自由约定。因此,可约定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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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工会法再认识工会的性质

    关于工会性质的探讨,可以说在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一直没有间断过,且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我们国家的50年代中后期,执政党也一度提出了为"工会消亡"而奋斗的目标,且在县级工会付诸实践。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对工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社会工会存在的必要性,在理论界都进行过热烈是讨论和激烈的争论。可见,对工会性质的认识,关乎一切工会活动乃至存亡的问题,也关乎国家的发展进步问题。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人们对工会性质的认识也越来越趋于客观。2001年10月27日颁发的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工会的"职工"性,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强调的是,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权益的维护者;并非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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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区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劳社办〔2009〕73号
颁发日期:2009年5月4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交通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出租车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出租车司机的社会合法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出租车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9〕22号)精神,现将宁波市区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与出租汽车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司机,企业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司机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
    二、没有与出租汽车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其它司机,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
    1. 宁波市区城镇户籍的出租车司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
    2. 其他非宁波市区城镇户籍的出租车司机,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暂住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运行资格证》正本和《从业资格证》(副证),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发放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照城镇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参保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报时,应认真核实申报资料,并复印归案备查。同时,在参保数据库中要明确记录服务资格证和上岗证的有效期限。
    四、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出租车司机,从《从业资格证》(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月起,出租车司机未再次取得有效服务资格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该证有效期截止日后的第4个月起,对其作参保缴费中止处理。中止后重新取得有效证件的,应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五、出租车司机参加社会保险后,其缴费办法、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的计算办法,均按参保时对应的人员类别、险种类型的标准执行。
    六、为方便出租车司机参保,规范出租车司机的参保行为,各级劳动保障和交通部门应加强沟通,创造条件,实施相关信息数据联网管理。
    七、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八、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交通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税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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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华厦外企是中国人力资源知名品牌公司--FESCO(北京外企集团)的投资企业,是在总部30年人力资源服务经验、30万外企雇员服务规模基础上,经过5年时间打造的FESCO旗下的又一知名子品牌。

    华厦外企服务IBM、ORACLE、NCR、STX、辉瑞制药、普华永道、诺基亚、爱立信、安永、松下电工、固特异等近千家知名企业,专业化、亲情化的服务受到众多好评。作为FESCO人力资源专业品牌向纵深发展的担当者,华厦外企凭借自己优秀团队与FESCO强大的全国服务网络平台,陆续推出以客户为中心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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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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